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新风网!
当前位置:中国新风网 - 行业资讯 - 行业知识 - 正文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2010-09-25 09:18     来源:     浏览量:148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2002年3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 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为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 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标准●现有标准一览表(参考)

  一、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验收)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2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GB/T16127—1995 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4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GB/T16146—1995 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6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GB/T17094—1997 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 GB/T17097—1997 8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GB/T17096—1997 9 室内空气中臭氧卫生标准 GB/T18202—2000 10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7093—1997 11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095—1997 12 居住区大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 GB18054—2000 13 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255号14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5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4—1996 1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5—1996 17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18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 19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8—1996 20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 21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0—1996 22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1—1996 23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 24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9673—1996 25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6153—1996 2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2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1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T16129—1995 2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1995 3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18204.26—2000 4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18204.25—2000 5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14668—93 6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11737—89 8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16147—1995 9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14582—93 10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GB/T18204.27—2000 11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15438—1995 12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11742—89 13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439—1995 1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4—2000 15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3—2000 16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6128—1995 17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12372—90 18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095—1997 19 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739—89 20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18204.18—2000 2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9801 22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4677 2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 2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2 2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15435 26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15437 27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3 28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4 29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18204.15

  三、涉及室内环境质量的十大材料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2001 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01 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2001 9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18588—2001 1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6566—2000 11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 GB6763—2001 12 纸浆、纸和纸板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 GB10739—89 13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2918—1998 14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7657—1999 15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3186—1982 16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GB/T6750—1986 17 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T6751—1986 1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GB/T9758.1—1988 19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2973—1995 20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606—1988 21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GB/T6682—1992 22 液态胶粘剂密度的测定 重量杯法 GB/T13354—1992 23 色漆和清漆 液体或粉末状色漆中酸萃取物的制备 GB9760—88 24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GB/T4615—1984 25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 GB/T2912.2—1998 26 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GB18401—2001

  ●计量认证依据的标准1、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适用对象:单独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须以本标准作为检测依据申请计量认证。

  2、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住宅、办公建筑物。其它相关室内环境控制可参照执行。

  适用对象:单独承担社会委托检测及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名义从事检测的专业检测机构,须以本标准作为检测依据申请计量认证。

  3、同时承担上述两项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须同时以两个标准作为检测依据申请计量认证。

巴巴传媒——中国新风网整理编辑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合作洽谈:18601012024
发文投稿:18810107320
展会合作:18510167320
售后服务:010-84938918
  • 扫描二维码
    浏览手机官网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巴巴传媒 京ICP备10028109号-7 Copyright © 2006-2019 zgxf88.com. All Right Reserved
首页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品牌入驻    |    广告服务    |